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楼主: 凌云の艾斯

[不吐不快] 【300金币】儿童节快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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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LV.7]常住居民III

发表于 2015-6-1 20:08:48 | 显示全部楼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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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了个萝莉  我运气这么背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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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LV.9]以坛为家II

发表于 2015-6-1 20:10:48 | 显示全部楼层
没成年自己不用坐- =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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该用户从未签到

发表于 2015-6-1 20:11:03 | 显示全部楼层
  2 3  年也不好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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挽回她的心 该用户已被删除
发表于 2015-6-1 20:11:28 | 显示全部楼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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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LV.4]偶尔看看III

发表于 2015-6-1 20:11:32 | 显示全部楼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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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与人数 1金钱 -2 收起 理由
凌云の艾斯 -2 灌水扣分得不偿失,正常回复得金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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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LV.7]常住居民III

发表于 2015-6-1 20:13:16 | 显示全部楼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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现在就在牢房你我告诉你10年别问我怎么知道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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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LV.9]以坛为家II

发表于 2015-6-1 20:14:06 | 显示全部楼层
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: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,以强奸论,从重处罚。
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:
(一)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;
(二)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多人的;
(三)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;
(四)二人以上轮奸的;
(五)致使被害人重伤、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。
所以强奸幼女是一个加重情节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如果情节恶劣符合上述五个条件之一,还有可能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搜索。
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 -------------此消息来自百度客户端→_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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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LV.7]常住居民III

发表于 2015-6-1 20:16:12 | 显示全部楼层
反正时间不会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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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LV.7]常住居民III

发表于 2015-6-1 20:16:32 | 显示全部楼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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还有我的神人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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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LV.7]常住居民III

发表于 2015-6-1 20:18:44 | 显示全部楼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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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说呢,你父母帮你坐牢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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